2008年8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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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卖房时要明示电耗指标
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核心提示】 
  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制度,继续推行节能减排措施而制定的又一项重要行政法规。那么,这一条例到底适用于哪些建筑,又在节能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规定?本期《识法》特推出国务院法制办对该条例的权威解读。

  权威解读

  问题一:为什么条例只管民用建筑,而不管工业建筑和个人行为?
  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所谓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为大型公共建筑。因此,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之所以本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是因为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生产成本,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在工业建筑节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工业建筑不制定统一的节能标准,工业建筑节能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节能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来调节。
  至于行为节能,则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宜频繁开窗或长时间开窗等,与建筑使用权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可以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来实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来实现,比如多用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目前,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问题二:在不增加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程监管?
  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在不增加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规划许可阶段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阶段  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经审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阶段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节能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商品房销售阶段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使用保修阶段  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三: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改造要求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费用负担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问题四:条例是如何制约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的?
  建立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  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确立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问题五:民用建筑节能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扶持和优惠?
  资金支持  要求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金融扶持  规定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税收优惠  明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六:为了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二是,明确有关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
  三是,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立法背景
  节能新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解决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筑业则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
  尽管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新闻链接
  民用建筑节能的五大问题

  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节能标准  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全国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  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
  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  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
  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  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  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均据新华社